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4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476号宏国大厦4楼、11楼。
负责人:戴胜平,系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娥,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县瓯北街道双塔路中楠广场商业广场221-224号营业房。
负责人:陈斯丹。
原审第三人:温州市福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华。
原审第三人: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荣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灵。
上诉人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原审第三人温州市福梅发展有限公司、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兴兵
审判员  李 洁
审判员  胡淑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刘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