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南白象晨杰钢管扣件租赁店与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7186号

原告:温州市瓯海南***杰钢管扣件租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霞坊村木角桥16号。

经营者:林金耀,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恒系、林斌晶,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巽宅镇巽宅村。

诉讼代表人:戴胜平,系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原告温州市瓯海南***杰钢管扣件租赁店与被告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瓯海南***杰钢管扣件租赁店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瓯海南***杰钢管扣件租赁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南***杰钢管扣件租赁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南***杰钢管扣件租赁店负担。

审判员  施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若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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