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302执恢2357号
温州市群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正西、***: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群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正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02民初34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2018)浙0302执264号案件部分债务14319075.46元,故(2020)浙0302执恢2357号已执行完毕,但(2018)浙0302执264号案件尚未全部执行完毕,对该案剩余未履行完毕的债务,本院将予以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302执恢2357号已执行完毕,但(2018)浙0302执264号案件尚未全部执行完毕,对该案剩余未履行完毕的债务,本院将予以继续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