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南合投资合伙企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异539号

申请人:宁波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4层01-02,组织机构代码:MA28YCR75。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信合鼎一投资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王林豫。

委托代理人:瞿建云、佘海燕,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学院西路208号,组织机构代码:84503216-X。

负责人:汪剑雄。

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永兴路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537286-8。

法定代表人:董国林。

被执行人: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巽宅镇巽宅村,组织机构代码:69953166-4。

法定代表人:李天燃。

被执行人: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5幢1601-A室,组织机构代码:69828172-0。

法定代表人:赵晓群。

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特陶小区金山7幢204室,组织机构代码:76643860-4。

法定代表人:杨雪珏。

被执行人:李正西,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董国林,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杨雪钰,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董坝,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顺驰经贸有限公司、李正西、董国林、杨雪钰、***、董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宁波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顺驰经贸有限公司、李正西、董国林、杨雪钰、***、董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浙030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顺驰经贸有限公司、李正西、董国林、杨雪钰、***、董坝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浙0302执10104号立案执行。

2018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8)浙0302执异2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16)浙0302执10104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12月2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编号:13】,双方约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顺驰经贸有限公司、李正西、董国林、杨雪钰、***、董坝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宁波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于2019年1月15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

本院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2016)浙0302执1010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件债权转让给宁波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此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债权转让权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合,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宁波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6)浙0302执10104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宁波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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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桢审判员林洁

审判员 黄  光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金  霞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