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24民初131号
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AXNL42,住所地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梦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君雅,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129243,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社区水源小区1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经理。
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房强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梦影、程君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故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以下简称“普通沥青合同”),约定被告将承建的泗县洋城湖路沥青砼摊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机动车道底层AC-25,面层AC-13改性,非机动车道底层AC-16,面层AC-13普通,底层单价380元/T,面层单价420元/T,乳化沥青单价合计为1.2元/m/层。工程计量为经被告确认的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2018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以下简称“彩色沥青合同”),约定被告将承建的泗县洋城湖路慢车道彩色沥青砼摊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沥青砼类型为4cm厚、2m宽AC-13(红色),单价1150元/T;4cm厚、3m宽AC-13(蓝色),单价1350元/T;乳化沥青单价合计为1.2元/m/层。工程计量为经被告确认的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保质保量进行施工,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普通沥青合同)、2018年12月21日(彩色沥青合同)施工完成,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施工结束以后,经被告确认,普通沥青工程总价款为3661240.8元,彩色沥青工程总价款为1579750.2元。以上两工程价款合计5240991元。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累计已支付工程款43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欠工程款940991元未付。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4099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5872.7元(按照逾期付款额月息两分计算违约金,以678941.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暂算至2019年12月2日),此后违约金按照以940991为基数按月息两分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了以下证据:合同书及结算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总工程款为5240991元,被告已支付4300000元,尚欠940991元没有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月利率二分计算。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以下简称“普通沥青合同”),约定被告将承建的泗县洋城湖路沥青砼摊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机动车道底层AC-25,面层AC-13改性,非机动车道底层AC-16,面层AC-13普通,底层单价380元/T,面层单价420元/T,乳化沥青单价合计为1.2元/m/层。工程计量为经被告确认的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2018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以下简称“彩色沥青合同”),约定被告将承建的泗县洋城湖路慢车道彩色沥青砼摊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沥青砼类型为4cm厚、2m宽AC-13(红色),单价1150元/T;4cm厚、3m宽AC-13(蓝色),单价1350元/T;乳化沥青单价合计为1.2元/m/层。工程计量为经被告确认的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进行施工,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普通沥青合同)、2018年12月21日(彩色沥青合同)施工完成,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经被告确认普通沥青工程总价款为3661240.8元,彩色沥青工程总价款为1579750.2元,以上两工程价款合计5240991元。被告累计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300000元,尚欠工程款940991元至今未付,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409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67894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21日算至2019年12月2日,此后违约金以940991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409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67894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21日算至2019年12月2日,此后违约金以940991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
(本院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账号:2510701021000106055005917,收款人:泗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转账时请注明裁判文书案号及当事人的姓名)
案件受理费7155元由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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