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民初1331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敦勇,男,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循源,男,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桂阳县。
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新产业园伊洛大道南侧5#101。
法定代表人:李磊,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男,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鑫,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15元,减半收取43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陆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 优
书 记 员 邓 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