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腾社区水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正和乡政府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诉人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19)粤1224民初2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管辖争议,遂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本案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已无审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邱杏花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 铭
书 记 员 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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