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申请执行人:浦梅凤,女1984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郭政,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129243,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腾社区水源小区1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梅凤与被执行人郭政、***、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民民终20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郭政、***、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浦梅凤执行款2152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利息35446.00元,被执行人郭政、***尚欠申请人诉讼费7628.00元,执行费3128.0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郭政、***、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253774.00元(不含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3月31日利息35446.00元)范围内予以划拨、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郭政、***银行存款在7628.00元范围内予以划拨、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阳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媛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