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2民初80号
原告:内蒙古大源小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唯美品格1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翠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荣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苇塘河村。
法定代表人:凌振青,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源小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荣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大源小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大源小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大源小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823元,由原告内蒙古大源小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沈俊竹
人民陪审员 李思超
人民陪审员 龙淑艳
二○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