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

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4429号之一
原告: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2955168L。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当涂路交口璟泰大厦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58635W。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董事长。
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3023131F。
法定代表人:吴萧,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09元,减半收取226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55元,由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云茂
人民陪审员  圣荣荣
人民陪审员  李双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媛媛
书记员聂青玲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