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44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2955168L。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当涂路交口璟泰大厦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58635W。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3023131F。
法定代表人:吴萧,董事长。
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皖0207财保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现申请人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云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夏媛媛
书记员聂青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