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5030号
原告:安徽宏森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生物药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D2HX2L。
法定代表人:许宏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芸,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力,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创业园信用代码91340207752955168L。
法定代表人:黄少军,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宏森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宏森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宏森玻璃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宏森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84元,由原告安徽宏森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江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查诗昱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5030号
原告:安徽宏森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生物药业园**信用代码91340207MA2UD2HX2L。
法定代表人:许宏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芸,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力,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创业园1340207752955168L。
法定代表人:黄少军,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宏森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宏森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宏森玻璃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宏森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84元,由原告安徽宏森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江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查诗昱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