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2815号之一
申请人:何新轮,男,汉族,1990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2955168L。
法定代表人:黄少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蜀劳人仲字(2021)775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卓凡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田丰雷
书 记 员 吴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