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705民初1104号
原告: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48989962。
法定代表人:洪作琨。
被告:*重午,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原告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余卫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 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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