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0705执异51号
在本院执行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书保于2019年8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如吴书保认为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直接申请参与分配,而非作为案外人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起执行异议,故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张木、朱庆丰、铜陵泰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制作了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驳回案外人吴书保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王金德 审判员 华时来
书记员 祝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