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903号
被执行人:铜陵市志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金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284957715。
法定代表人:周谷生。
被执行人: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4898996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朱红,女,1983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周谷生,男,1966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铜陵市志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红、周谷生保证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志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红、周谷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志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红、周谷生价值9408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爱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