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铜陵市志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384号
申请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705093737U。
法定代表人:钱滢。
被执行人:铜陵市志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金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284957715。
法定代表人:周谷生。
被执行人: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48989962。
法定代表人:洪作琨。
被执行人:洪作琨,男,194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周谷生,男,1966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志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洪作琨、**、周谷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志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洪作琨、**、周谷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铜陵市志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洪作琨、**、周谷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铜陵市志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洪作琨、**、周谷生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周 泽
审判员 丁爱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