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催12号
申请人:海宁市耀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弄**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07566922J。
法定代表人:羊一祥,总经理。
申请人海宁市耀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申请人海宁市耀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宁市耀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海宁市耀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海宁市耀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建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芳华
书 记 员 朱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