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执39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新华大道特1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丰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合店路以北1#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79414元,现被执行人仍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行金等剩余债务。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112执39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曾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