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226号之五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反诉原告):滁州市胜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302908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合店路以北1#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106426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糖酒大饭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95726237D。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滁州市胜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滁州市胜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滁州市胜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滁州市胜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滁州市胜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