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拓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温州昌隆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东游大厦30-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0004165F。
法定代表人:杜轶云。
被执行人:温州昌隆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苏川村,组织机构代码:76799714-1。
法定代表人:项建设。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345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昌隆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昌隆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昌隆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昌隆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温州昌隆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B60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国用(2007)第5-243**号]。
本院查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温州昌隆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B60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国用(2007)第5-243**号],后案外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温州昌隆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破申5号案件已受理了该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温州昌隆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上述不动产的拍卖款应属在破产程序中处置的财产,本院不再在执行过程中作处理。
截止2018年6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345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4572.5元、执行费7745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昌隆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昌隆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6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诸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