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亦构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上某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中恒置业(滁州)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386号 原告: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150号4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L2B7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恒置业(滁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委会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3UXC4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恒置业(滁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