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和乐门窗有限公司

***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兴和乐门窗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4财保4号
申请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丹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卢庚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四川兴和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和社区3组温玉路2318号。
法定代表人:向仲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兴和乐门窗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永和社区3组温玉路2318号的自建厂房及该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四川兴和乐门窗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两河路支行的银行账户4402××××0808予以冻结,查封、冻结的金额以618267.01元为限。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固定资产(铝型材挤压机,规格型号:SY-2000D)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兴和乐门窗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永和社区3组温玉路2318号的自建厂房及该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四川兴和乐门窗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两河路支行的银行账户4402××××0808予以冻结,上述查封、冻结的金额以618267.01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2022年8月11日,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023年8月11日,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2024年8月11日。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对申请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铝型材挤压机(规格型号:SY-2000D)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3,611元,申请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成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利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