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2265号
原告:甘肃英肯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下沟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08号**国际广场1幢520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英肯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英肯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英肯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原告甘肃英肯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