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833号
被告:***,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08号**国际广场1幢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3919542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经查,2023年3月9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3)辽0293民初805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现***与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服大***案字(2022)第252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将两案合并审理。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在前,作为原告;***起诉在后,作为被告,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依法裁定终结本案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
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