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614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9月5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08号**国际广场1幢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334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