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614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9月5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08号**国际广场1幢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334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