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初257号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雄,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8389311G,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水北工业园迎春路9号,合同约定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芳。
被告:江西华天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915761006619,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柘林镇司马村,合同约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拓林镇司马村。
法定代表人:朱迎春。
被告:朱迎春,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合同约定地址: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潘菊仙,女,汉族,1970年11月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合同约定地址: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朱洪芳,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合同约定地址: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朱留洪,男,汉族,1961年1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合同约定地址: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朱芬秀,女,汉族,1959年2月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合同约定地址: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永修西海生态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3092674594,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江上乡乐平村九江庐山西海现代农林生态园贵宾楼。
法定代表人:朱红梅。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天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迎春、潘菊仙、朱洪芳、朱留洪、朱芬秀、永修西海生态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442元,减半收取1727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磊
审判员 时 坚
审判员 龙海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