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140号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
负责人:陆向阳,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飞雄,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水北工业园迎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8389311G。
法定代表人:朱洪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华天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柘林镇司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915761006619。
法定代表人:朱迎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朱迎春,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潘菊仙,女,汉族,1970年11月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朱洪芳,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朱留洪,男,汉族,1961年1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朱芬秀,女,汉族,1959年2月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永修西海生态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江上乡乐平村九江庐山西海现代农林生态园贵宾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3092674594。
法定代表人:朱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1)苏04民初25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天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迎春、潘菊仙、朱洪芳、朱留洪、朱芬秀、永修西海生态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8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天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迎春、潘菊仙、朱洪芳、朱留洪、朱芬秀、永修西海生态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