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华盛园林装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主要负责人:陆向阳。
被执行人:***,男,195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8389311G,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水北工业区迎春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洪芳。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华盛园林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03630519H,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汤庄西大街汤庄村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朱金娣。
关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华盛园林装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华盛园林装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华盛园林装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92643.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