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13民初6213号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振,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汤庄集镇西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卜金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建,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水北工业区迎春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市金坛华盛园林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汤庄西大街汤庄村委会15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建,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系被告***亲属。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诉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印刷公司)、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建设公司)、常州市金坛华盛园林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华盛园林装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振,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宇建设公司、金坛华盛园林装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南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律师费18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广宇建设公司、金坛华盛园林装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最高额为2500万元,期限从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同时约定了担保方式、计息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日,被告广宇建设公司、金坛华盛园林装潢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广宇建设公司、金坛华盛园林装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约定了保证期限、保证范围等。2018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原告依据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的申请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375万元,敞口金额为550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1月18日。该笔借款现已逾期,根据协议被告应承担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
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案件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广宇建设公司、金坛华盛园林装潢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日,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最高额为2500万元,期限从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同时约定了担保方式、计息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日,被告广宇建设公司、金坛华盛园林装潢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广宇建设公司、金坛华盛园林装潢公司、***为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向原告江南银行融资(包括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融资业务,本金最高额2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2018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共115张,金额为1375万元,敞口金额为550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1月18日。同时约定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原告,如不能足额交存,原告有权在到期日在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银行账户直接扣收或按照担保合同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对扣划或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后仍不能在汇票到期日足额支付的部分转作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的逾期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担保人对转作逾期贷款本息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银行承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共115张,金额为1375万元,但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未能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原告。截止2019年1月18日,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仍欠原告江南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为550万元。
因该纠纷,原告江南银行与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吕振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8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银行承兑协议、承兑汇票签发明细表、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江南银行与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之间的最高额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以及原告江南银行与被告广宇建设公司、金坛华盛园林装潢公司、***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江南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原告。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不能足额交存,原告有权按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逾期贷款向其主张债权,保证人也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江南银行要求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要求被告广宇建设公司、金坛华盛园林装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50万元,承担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8万元。
二、被告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华盛园林装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560元,由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华盛园林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罗兆
人民陪审员 王锁娣
人民陪审员 于金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秋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