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13民初6084号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贞祥,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汤庄集镇西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卜金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建,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水北工业园迎春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达名都45幢1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建,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系被告***亲属。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诉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印刷公司)、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建设公司)、常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贞祥,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宇建设公司、华达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南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1256420.3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7月26日),律师费54万元,合计36796420.3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广宇建设公司、华达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9日,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最高额为3500万元,最高额期限从2017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6日,同时约定了担保方式、计息方式、违约责任等。
同日被告广宇建设公司、华达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广宇建设公司、华达房地产公司、***为本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约定了保证期限,保证范围等。2018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发放3500万元贷款,用于购纸片、纸板,约定于2018年9月21日到期。后常州市高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公司)与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原告三方签订转贷借款合同,约定高创公司向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发放3500万元借款,用于其归还原告的3500万元贷款,借期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18日。2018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发放35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其欠高创公司的3500万元借款,约定于2019年9月18日到期,年息6%。后因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欠息多期,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被告发放提前还款通知书,宣布贷款于2019年3月15日提前到期。
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案件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广宇建设公司、华达房地产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9日,原告江南银行与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最高额为3500万元,期限从2017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6日,同时约定了担保方式、计息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日原告江南银行与被告广宇建设公司、华达房地产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广宇建设公司、华达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自2017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向原告江南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2018年6月22日,原告江南银行向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发放3500万元贷款,用于购纸片、纸板,约定于2018年9月21日到期。后高创公司与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原告三方签订转贷借款合同,约定高创公司向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发放3500万元借款,用于其归还原告的3500万元贷款,借期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18日。2018年9月18日,高创公司履行了三方转贷借款合同。2018年9月19日,原告江南银行又向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发放35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其欠高创公司的3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至2019年9月18日,年息6%。后因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欠息多期,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被告发放提前还款通知书,宣布贷款于2019年3月15日提前到期。截止2019年7月26日,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仍欠原告江南银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1256420.3元。
因该纠纷,原告江南银行与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袁贞祥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54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业务委托书、贷款资金申请使用单、借款借据、转贷借款合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单、利息清单、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江南银行与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之间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以及原告江南银行与被告广宇建设公司、华达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江南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发放贷款,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也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江南银行要求被告太平洋印刷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要求被告广宇建设公司、华达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支付利息1256420.3元(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承担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54万元。
二、被告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783元,由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罗兆
人民陪审员 王锁娣
人民陪审员 于金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秋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