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8400号
原告安徽达申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杭波。
委托代理人陈煜,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华瑞亚新口腔诊所,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经营者杜光强。
原告安徽达申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华瑞亚新口腔诊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达申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达申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达申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