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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龙辉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赣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353号
原告:抚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罗针镇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76875313T。
法定代表人:胡维军,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赣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大道3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54399P。
法定代表人:付狮龙,董事长。
告:杨小华,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赣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江西省赣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华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抚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海荣
人民陪审员  武贞娥
人民陪审员  王晓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