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效光、湖南建瓴园林建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230执409号
石效光、湖南建瓴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石效光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瓴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建瓴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建瓴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效光欠款13289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89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建瓴园林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781.7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效光欠款132890.00元、利息2998.70元、执行费1893.00元。据此,本院(2021)湘1230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湖南建瓴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湘1230执409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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