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建瓴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民终1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瓴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828号恒盛世家城9栋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96964032G。
法定代表人:鲁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系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渊,系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采云,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上诉人湖南建瓴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采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30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一审法院即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向上诉人下达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56元,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杨成于同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上诉人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建瓴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再忠
审 判 员 谌香菊
审 判 员 周炳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一明
书 记 员 杨 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