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建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30执91号 ***、湖南建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建瓴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湘1230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建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湖南建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建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4000.00元及利息254.9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建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574.97元,其中执行案款14254.97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114.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206.00元分配至被执行人湖南建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案(2023)湘1230执120号。至此,本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湖南建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2023)湘1230执91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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