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执1208号
被执行人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5执1208号裁定书,于2021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绍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磊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执1208号
被执行人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5执1208号裁定书,于2021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绍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