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民初560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菊,招远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无盐村。
法定代表人:郑衍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政,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原告***与被告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2020年12月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赵德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侯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