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前调10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执行人:潘庆国,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执行人: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东平街道无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553373499J。
法定代表人:郑衍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潘庆国、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92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潘庆国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忠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