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延辉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海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30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莱城执字第2530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延辉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海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芜市延辉建材有限公司在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0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温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