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华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3执异7号
申请人:大连瑞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连*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大连*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瑞鼎鑫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非经营性收款收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8年3月8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大连瑞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大连*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大连*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大连*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大连*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大连瑞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将该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债权及实际执行支出费用转让给申请人,并于当天通知了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并表示同意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并通知了被执行人,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申请人已支付了相应对价,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现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听证中,被执行人表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并表示同意。综上所述,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大连瑞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史彦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