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华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裕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91执恢34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
法定代表人:金国凯,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裕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旅游路**/div>
法定代表人:于一宁。
以上当事人因(2016)辽029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023277.26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执行期间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房屋,现二拍以199976元的价格流拍,申请人同意以该价格抵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可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路奎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