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27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羊圈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
法定代表人:余维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大连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6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再审本案并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697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被毁损树木经济损失2,380,998.25元;3、本诉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理由: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案涉民事侵权行以及该侵权行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被毁损树木经济损失。从事实的角度看,本案涉及三个施工项目,分别是:被申请人进行的哈大高铁主体施工、再审申请人进行的配套绿化工程施工以及被申请人进行的渗水盲沟施工。从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看,这三项工程施工在时间上是按照“后一个工程接续前一个工程”的顺序进行,而且几乎是无缝衔接的,在再审申请人的案涉绿化施工如约完工后,案涉高铁两侧除了围挡等附属设施外还有再审申请人已经绿化完成而形成的完整的绿化带,应该说高铁两侧此时已经形成密闭的区域。此后,被申请人进行的大规模渗水盲沟施工必然是需要足够的施工作业面用以运输及堆放建筑施工材料、人员的操作以及大型施工机械的运行与使用等。应该说被申请人在此情形下无法进行渗水盲沟的施工,除了占用再审申请人的绿化区域不存在其他可能性,这应该是普通人都能知道的生活常识。另外,从三项工程的施工地域上看:被申请人进行的哈大高铁主体施工及渗水盲沟施工与再审申请人进行的案涉配套绿化工程施工是存在交叉关系的,即被申请人施工的高铁区域为K118+610至K131+211.57处,再审申请人的绿化工程施工区域为K118+835至K126+120处,也就是说,被申请人的施工区域内覆盖了再审申请人的施工区域,这一节事实从再审申请人提交法庭的“案涉区域平面位置图”上可以看得一清二楚,而且也得到了被申请人的认可。从证据的角度看,再审申请人使用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从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工程的发包单位)处调取了关于案涉高铁工程的综合竣工资料,该证据直接证明了被申请人所进行的主体施工及渗水盲沟施工等工程项目在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区域、开竣工时间以及渗水盲沟施工的具体情况等,结合再审申请人已经向法庭提交的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特别是再审申请人在案涉侵权行为发生后与被申请人单位员工徐强等人共同勘验现场,再审申请人对该勘验过程进行了录音而且被申请人对该录音中徐强的身份表示认可。该现场勘验的录音是合法有效的证据,是被申请人对案涉事实的自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证据,其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此外,(2018)辽02民终7410号民事裁定书要求一审法院在发回重审过程中到案发现场进行勘察,以确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施工路段是否存在重叠情况,如存在重叠,则应查清重叠路段是否存在树木的毁损及毁损情况,并结合本案相关证据,综合认定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一审法院没有按照该裁定的要求进行认真的勘验并形成合法有效的现场勘验记录,主观臆断地认定被申请人不存在案涉侵权行为是错误的,属于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对其财产的损害予以赔偿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再审申请人主张其种植的苗木被被申请人毁损,再审申请人应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据再审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为侵权人。另外,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被毁损的苗木面积较大,非短时间能够完成,再审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有对其绿化工程负有养护的义务,却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被申请人毁损苗木期间,再审申请人就此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异议,不符合常理。故就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一、二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节,一审法院已前往现场进行了勘查,且是否进行现场勘查不属于程序上的问题。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山丹
审判员  姜 浩
审判员  马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宇
书记员孙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