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终74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羊圈子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中滩路5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姜,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上诉人大连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连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到现场进行勘察,以确认上诉人绿化路段与被上诉人施工路段是否存在重叠情况,如存在重叠,则应查清重叠路段是否存在树木的毁损及毁损情况,并结合本案相关证据,综合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阎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邵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