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11民初10996号
申请人:大连天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艳,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航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申请人大连天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航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大连航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4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丹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