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鑫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天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鑫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无梧桐街8号、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天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火***。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1)辽029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天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天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天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金额:1473355.84元,**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等另计。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