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易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83民初8146号
原告:大连易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新路**号*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大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立阳,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长岭镇长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牛富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易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易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办理诉讼费用缓、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易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都本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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