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久龙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久龙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民终39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久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3号-10。
法定代表人:赵海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巍,系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负责人:杨万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萍,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鹏,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久龙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久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久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久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上诉人大连久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义军
审判员  卢宏翔
审判员  王 歆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