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2338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久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爱泰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园区聚业路5-6号1-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久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爱泰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基于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辽0291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书,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爱泰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保全以2393359.7元为限。现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爱泰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335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那广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