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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大连孚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5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孚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久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技术开发区金源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孚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连久龙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辽029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景梦婵‎审判员于长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