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5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孚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久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技术开发区金源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孚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连久龙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辽029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景梦婵审判员于长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鑫